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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际金融危机的防范

1998-09-04 来源:光明日报 宿景祥 我有话说

美欧等国在推行金融自由化的同时,均重视从制度上规范金融机构行为,对所出现的问题,力求尽早解决,以维护金融体系稳定。

美国早在1933年就制定了“联邦储蓄保险制度”,成立了联邦储蓄保险公司。该公司有权对加入保险的银行进行监督、检查。1991年,美国政府鉴于80年代“储贷业危机”的教训,对储蓄保险制度进行改革,根据金融机构的总体经营状况和经营内容,确定其风险程度,对风险程度较高的金融机构,加收保险费。参加储蓄保险的金融机构一旦陷入信用危机时,可从保险机构获得保险费,度过难关。建立这一制度的目的,在于加强国民对金融机构的信任,防止因个别金融机构的危机而引起“连锁反应”,确保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。德国于1966年、法国于1980年建立了储蓄保险制度,强制性地要求银行100%地加入保险。

美国还于1992年12月确定了一系列“客观标准”,对问题极为严重,尤其是“资不抵债”的金融机构进行强制性关闭、清理,以防患未然。美国金融机构须公开其所有的不良债权情况,并按时公布其经营业务和经营状况,以使储户和股东明悉,并便于政府监督。

为确保金融机构经营的稳定性,1988年7月由主要国家金融当局和中央银行组成的“巴塞尔委员会”采纳了国际清算银行制定的制度,要求金融机构必须保有风险资产8%以上的自有资本。目前,美、欧等国正计划根据利率、股市变动等风险因素,制定各自的自有资本比率制度。

美国自1991年后,加强了联邦储蓄保险公司的监督作用,与联邦储备委员会、财政部、州政府、证券交易委员会一同负责金融机构的监管。目前,美国国会正在讨论长达几十页的《1998年金融服务竞争法案》,拟进一步强化金融监督制度。英国以往各类金融机构(如银行、证券公司、投资咨询公司和保险公司)由不同的“委员会”监督。金融自由化使各产业“界限模糊”,金融监督机构变得“职责不清”。为此,英国改行“一元化领导”,于1997年5月成立一专门的新监督机构(归属财政部),由央行(英格兰银行)配合进行监管。德国中央银行一直保持较高的独立性,但联邦政府仍于1994年设立“联邦银行监督局”,对银行进行监督。

上述措施有利于维护金融稳定,防范金融危机。美国在1987—1991年间,每年“出问题”的金融机构最少为244起。加强清理、监管制度后,“出问题”的金融机构数量锐减,1996年仅6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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